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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国企工资决定机制 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13 浏览次数: 字号:[ ]

[编者按]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进行重大改革,标志着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进一步健全。本期就《意见》有关解读内容予以编发,供参阅。

◎《意见》出台背景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1985年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按经济效益增长的一定比例浮动,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提出,要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对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次国务院印发《意见》,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继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后,这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举措的出台,标志着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意见》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即: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改革要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管理。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次改革的思路是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为重点,兼顾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工资分配市场化改革方向,改革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同时,改进和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强化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督。通过改革,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

◎改革的主要内容

《意见》重点围绕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对决定机制、管理方式和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意见》明确,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要综合考虑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等一揽子因素。同时,完善了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机制,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则工资增、企业经济效益降则工资降的挂钩联动原则,如: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对科学确定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也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意见》明确,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全面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同时,对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等作出了规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三是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意见》在坚持落实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法定权利的基础上,对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提出了原则要求。

四是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意见》进一步理顺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对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职责、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和问责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等提出了要求。

◎此次改革的突出特点

相对于改革前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这次改革有许多重大突破,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

第一,突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市场化方向。

在工资总额确定办法上,《意见》改变了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的办法,要求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

在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上,《意见》强调要加强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市场对标,使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决定。

在工资分配主体上,《意见》对政府有关部门每年核定国有企业上年度工效挂钩方案的做法进行了改革,采取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的预算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并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从而使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得到进一步落实。

第二,突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分类管理。我国国有企业行业分布广泛,企业改革进展也不平衡,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是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工资与效益联动上,《意见》允许符合条件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同步,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则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从而有利于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一定程度存在的职工工资该高不高、该低不低问题,既保证国有企业职工更好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和改革红利,又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在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确定上,《意见》要求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分类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使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更加符合企业实际,有利于鼓励企业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搞好经营管理。

在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上,《意见》明确规定,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或核准制,市场竞争越充分、内控机制越健全的企业,拥有的工资分配自主权越充分,使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更好体现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倒逼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突出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意见》强化了政府职能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职责,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工资指导线和非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更好引导国有企业搞好工资分配。强化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对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和清算等提出明确要求。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明确要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要求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专家解读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专家常风林认为:

1. 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说了算。本次改革最大亮点是坚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化方向。企业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采取更符合市场规律要求的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制订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自主编制、自我约束。此外,出资人监管方式更多采用备案制等市场化方式,给予企业更多自主权。工资水平确定要求对标劳动力市场价位、参照市场标准,国有企业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说了算。特别是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偏高的,通过落实政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实现其工资增长相对少增,并逐步向市场合理价位接轨。

2. 工资决定机制,不再简单以经济效益论英雄。《意见》提出“一适应、两挂钩”多因素综合决定工资机制(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工资增长由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对标等多因素决定,并非弱化企业经济效益的极端重要性,也不是只讲公平不讲效率,更不是普涨工资,改革的核心内涵仍是工资增长咬定效益不放松。《意见》对国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方面,明确提出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另一方面,改革明确要求以业绩为导向、加强全员绩效考核,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挂钩,收入能增能减。这将使国有企业内部分配结果更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防止市场失灵。

3. 国企自律机制越有效,分配自主权越充分。《意见》提出要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对工资预算总额管理的备案制、核准制管理方式与国有企业董事会规范程度、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内控机制健全程度相挂钩,且动态调整相衔接,这突出了市场竞争越充分,政府放权越充分;企业自律机制越有效,分配自主权越充分的原则,从根本上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主动参与竞争、规范经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积极性、主动性。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企业薪酬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刘军胜认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改革,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同时还要健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引导企业搞好工资收入分配。

二是要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指导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引导企业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要向生产一线低收入劳动者倾斜,向高技能、高技术人才倾斜。

三是要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工资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是要进一步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要规范工资外一切收入和各种非货币性福利,全面推行非现金结算,健全个人财产和收入信息系统,完善工资收入分配调查统计和监测体系,坚决遏制灰色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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